外贸仓储管理工作的三个环节

仓储管理工作的基本环节,就是商品的入库验收、在库管理、出库复核。我们把这三个环节叫做“三关”,做好这三个环节的工作叫做“把好三关”。

一、入库验收

商品入库验收,是仓储工作的起点,是分清仓库与货主或运输部门责任的界线,并为保管养护打下基础。商品入库必须有存货单位的正式入库凭证(入库单或通知书),没有凭证的商品不能入库。存货单位应提前将凭证送交仓库,以便安排仓位和必要的准备工作。

商品交接,要按入库凭证,验收商品的品名、规格、数量、包装、质量等方面。一般说,品名、规格、数量、包装验收容易,质量验收比较麻烦。《外贸仓储管理制度》规定:商品的内在质量和包装内的数量验收,由存货单位负责,仓库要给予积极协助。如果仓库有条件进行质量验收,经存货单位正式委托后,要认真负责地搞好质量验收,并作出验收记录。国务院批准的《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规定:保管方的正常验收项目为: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以及无须开箱拆捆直观可见可辩的质量情况,包装内的货物品名、规格、数量、以外包装或货物上的标记为准;外包装或货物上无标记的,以供货方提供的验收资料为准。散装货物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规定验收。

质量验收牵涉到责任和赔偿的问题。由存货单位负责验收,仓库没有多大责任,不负责赔偿;如由保管方负责,那么,按《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规定,保管方未按合同或本细则规定的项目、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确,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保管方负责。合同规定按比例抽验的货物,保管方仅对抽验的那一部分货物的验收准确性以及由此造成所代表的那一批货物的实际经济损失负责,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因此,仓库在与存货单位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明确质量验收问题。

在货物、商品验收过程中,如果发现品种、规格不符、件数或重量溢短、包装破损、潮霉、污染和其他问题时,应按《外贸仓储管理制度》规定,要详细作出书面记录,由仓库收货人员和承运单位有关人员共同签字,并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和存货单位,以便研究处理。《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是这样规定的:交接中发现问题,供货方在同一城镇的,保管方可以拒收;外埠或本埠港、站、机场或邮局到货,保管方应予接货,妥善暂存,并在有效的验收期内(国内到货不超过10 天,国外到货不超过30 天)通知存货方和供货方处理;运输等有关方面应提供证明。暂存期间所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由责任方负责。

二、在库管理

这是仓储工作的第二个环节。商品验收入库以后,仓库就要对库存的商品承担起保管养护的责任。如果短少丢失,或者在合理储存期内由于保管不善,商品霉烂变质,仓库应负责赔偿。

在库管理,要做好以下三件工作:
1、必须记帐登卡,做到帐、货、卡相符。商品验收无误后,要及时记帐、登卡、填写储存凭证,详细记明商品名称、等级、规格、批次、包装、件数、重量、运输工具及号码、单证号码、验收情况、存放地点、入库日期、存货单位等,做到帐、卡齐全,帐、货、卡相符。
2、合理安排货位,商品分类存放。入库商品验收以后,仓库要根据商品的性能、特点和保管要求,安排适宜的储存场所,做到分区、分库、分类存放和管理。在同一仓间内存放的商品,必须性能互不抵触,养护措施一致,灭火方法相同。严禁互相抵触、污染、串味的商品、养护措施和灭火方法不同的商品存放在一起。贵重商品,要指定专人保管,专库存放。普通仓库不能存放危险品、毒品和放射性商品。
3、商品堆码要科学、标准,符合安全第一、进出方便、节约仓容的原则。仓间面积的利用要合理规划,干道、支道要画线,垛位标志要明显,要编顺序号。

关于商品在库保管期间的责任问题,《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有两条具体规定。
第一,保管方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保管要求,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自然因素或货物(含包装)本身的性质所发生的损失,由存货方负责。
第二,货物在储存保管和运输过程中的损耗、磅差标准,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无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货物发生盘盈盘亏均由保管方负责。

三、出库复核

商品出库是仓储工作的最后环节,把好商品出库关,就可以杜绝差错事故的发生。

库品出库,首先,要根据存货单位的备货通知,及时认真地搞好备货工作,如发现一票入库商品没有全部到齐的,入库商品验收时发现有问题尚未处理的,商品质量有异状的,要立即与存货单位联系,双方取得一致意见以后才能出库,如发现包装破损,要及时修补或更换。第二,认真做好出库凭证和商品复核工作。做到手续完备,交接清楚,不错发、错运。第三,要分清仓库和承运单位的责任,办清交接手续,仓库要开出库商品清单或出门证,写明承运单位的名称,商品名称、数量、运输工具和编号,并会同承运人或司机签字。第四,商品出库以后,保管人员要在当日根据正式出库凭证销卡、销帐,清点货垛结余数,与帐、卡核对,做到帐、货、卡相符。并将有关的凭证、单据交帐务人员登帐复核。

商品出库,必须先进先出,易坏先出,否则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要由保管方负责。另外,根据《外运仓储管理制度》的规定,出库商品,严禁口头提货、电话提货、白条提货。如果遇到紧急装车、装船情况,必须出库时,需经仓库主管批准才能发货,但要第二天补办正式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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